Article 9

In force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应当包括截污纳管、疏浚清淤、护岸改造、景观绿化、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以及调配水、防洪排涝、水文水质监测、管理养护等附属设施。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制定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类保护方案以及相应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按照保护方案、应急预案施工。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调取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