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明确安全防护职责,并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防护方案,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
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结束后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评估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评估结果认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消除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