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开展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上述作业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单位还应当制定消除或者降低影响的措施,组织专家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作业单位安全防护方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论证或者安全评估期间不计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答复期限。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答复不同意安全防护方案或者超过答复期限未作出答复的,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管理职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