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中任职。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