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会议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