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

经住宅小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的,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十日内,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指导。

临时停车场(泊位)的设置,应当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和安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规划绿地,不得借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出入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时停车场(泊位)设置的程序、标准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