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3年2月1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全民健身促进相关工作,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并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大健身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投放,营造全民参与健身的社会氛围。
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科学文明的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健身习惯。
Chapter 2全民健身设施
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可以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并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保持衔接协调。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
鼓励在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休闲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同步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推进智慧健身步道等智慧健身设施建设。
使用未利用地建设体育公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体育公园建设用地。
支持依法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建设融合当地人文传统和健身需求的特色体育公园。
已建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等城乡有机更新,因地制宜增设多样化的全民健身设施。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依法可以用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者指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一)分层供地;
(二)建(构)筑物顶层二次利用,且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
(三)其他空间复合利用方式。
建设、使用前款规定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影响。
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加装、使用遮雨防晒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等条件,并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人员较为密集的全民健身场馆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器)等应急救护器具设备,并做好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工作。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该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依法确定的其他管理单位负责;
(四)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由学校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五)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或者受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分别由受资助人、受捐赠人负责。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健身设施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服务基本信息;
(三)做好设施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维修、拆除或者更换;
(四)在醒目位置提示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和维护责任。
新建的公办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向公众开放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
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Chapter 3全民健身活动
本市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及以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为重要内容的全民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选拔、培养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式,积极开展职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等群体的特色趣味健身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社区)根据居民健身意愿和当地健身环境条件,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方便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组织应当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健身方法。鼓励和支持运用视频录播、网络教学、在线直播等方式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学生体育课程课时,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并科学组织大课间以及学校课后托管服务等课外时间的体育健身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两项以上运动技能,引导学生养成终身运动习惯。
鼓励武术、游泳、足球等优势体育项目进校园,开展优势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竞赛活动。鼓励将专业体育训练场所、社会体育俱乐部择优纳入青少年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托育、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运动器材等健身设施,组织开展符合婴幼儿、学前儿童特点以及适合其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需求的体育健身活动,培养运动兴趣爱好。
Chapter 4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编制并发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需求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经营性健身机构加入百姓健身房服务网络,明确开放时间或者采取错峰服务方式,按照百姓健身房的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提供全民健身服务。
鼓励体育社会组织进入村居(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村居(社区)或者其他社区组织应当在场地保障、人员组织等方面给予必要协助。鼓励本村居(社区)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组建健身组织。
鼓励体育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全民健身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全民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运用科技手段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Chapter 5服务和保障
基层体育委员开展需求收集、项目领办、活动组织、宣传联络等全民健身工作。
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体育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全民健身事业人士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运动医学、康复医学诊疗科室,建立完善运动处方库,推广科学健身、伤病防护、运动康复等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并为体育健身赛事活动提供赛前身体机能检测和医疗保障等服务。
鼓励和引导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将全民健身设施的名称、地址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服务基本信息录入健身服务应用系统。
推广全民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会、在线对抗赛等沉浸式健身数字化场景应用。
体育、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组织挖掘体育健身文化内涵,支持本地体育健身史馆、博物馆等体育健身文化载体建设,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评、群众身边健身故事推介,选树全民健身榜样典型。鼓励创作具有时代特征、健身内涵和本地特色的影视、音乐、动漫等全民健身文化作品。
(一)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全民健身设施开放时间、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数量、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时间、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和经费补助、确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