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完善政策保障和评估督导,推动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组织开展近视、肥胖、身体姿态异常等青少年不良健康状况的体育干预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学生体育课程课时,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并科学组织大课间以及学校课后托管服务等课外时间的体育健身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两项以上运动技能,引导学生养成终身运动习惯。

鼓励武术、游泳、足球等优势体育项目进校园,开展优势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竞赛活动。鼓励将专业体育训练场所、社会体育俱乐部择优纳入青少年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托育、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运动器材等健身设施,组织开展符合婴幼儿、学前儿童特点以及适合其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需求的体育健身活动,培养运动兴趣爱好。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