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线运营单位,合理规划建设管线。管线的选址以及管线的架(敷)设方案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整理,确保管线安全、美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村庄风貌提升等工作要求,对已有管线进行整治。管线整治应当尊重村民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