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3年4月27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印章制作、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需要一次性办结的服务。
支持普通高校设立与本地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学科、研究机构,建立校企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等机制,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各类交易规则和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系统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约束惩戒机制,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提供帮办代办、异地办事等服务,设置“办不成事”窗口,提供兜底服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执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级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限时办结,提高效能。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事业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等建设项目,可以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对市场主体实行免罚轻罚。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造成损失;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