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等相关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