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