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