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未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