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以及表决效力的认定,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