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承接查验可以邀请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承接查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载明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新建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至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并于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及时归档,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