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相关部门准许使用的文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已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四)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五)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功能使用要求;

(六)住宅小区分期交付的,交付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交付区域内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功能使用要求;

(七)住宅小区整体交付时,教育、邮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建成;

(八)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