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本级预算和全市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五)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市国土空间规划、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三)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四)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十五)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
(十六)市、县级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七)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Regulatory Decis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