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Regulatory Decis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