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装卸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五)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现场签字确认;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现场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全过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