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估,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行。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等管理单位,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