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安、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属地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