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
(二)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非危险物品装卸、电力等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三)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代表组成,未组建工会的,由从业人员代表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