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负责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如实记录;

(四)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行业、领域的,每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