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生态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黑竹沟、大风顶、绿心等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持动植物基因库的原始特性;

(二)保护岷江、大渡河、青衣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湿地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资源,遵守《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占用水域、滩涂、岸线,不违规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保护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非法捕捉、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四)不违法违规垂钓、捕捞水生生物,不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五)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和培育森林植被,保护珙桐、桫椤等珍稀野生植物,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严格执行政府禁火令,严防森林火灾;

(六)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控制化学洗涤剂、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环境污染;

(七)爱护绿地、公园,不攀折花草树木,不侵占或者损毁草坪;

(八)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