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3年4月28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彰显时代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宣传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推进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
(五)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
(六)办理涉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Chapter 2倡导与规范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优抚、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依规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七)移风易俗,文明节 庆,喜事俭办,厚养薄葬;
(八)敬老爱幼,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友爱,勤俭持家,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就餐,理性消费,绿色出行,低碳生活,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二)爱护海岸线、湿地、河流、山体等自然环境,不向岸滩、河道和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擅自挖砂取土;
(三)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造林义务,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四)爱护城镇绿地,不侵占、践踏绿地,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五)爱护野生动物,保护候鸟栖息地、迁徙地,遵守禁渔区、禁渔期有关规定,不违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二)等候服务时按照安全线、一米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不扎堆、不插队、不推挤,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人员;
(三)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不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合理避开他人;
(六)控制手机以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遵守《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七)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活动,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保持场地整洁,有序进场、退场;
(八)不从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抛掷物品;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十)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整洁,不在外墙、楼道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挂置宣传物品,不乱发广告、传单;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无故占用无障碍卫生设施和母婴设施;
(四)摆摊设点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五)牌匾、户外广告外观保持完好整洁,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确,内容真实、健康;
(六)不随意在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不手持电话通话,不向车外抛撒物品,规范使用灯光、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停车让行;遇有积水路段低速行驶,防止积水溅起影响他人;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五)主动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车牌,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骑乘出行佩戴头盔、有序停放;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看手机,不接打电话,不跨越隔离护栏;
(八)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后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不破坏、损毁共享交通工具,不采用隐藏、私自加锁等方式占用共享交通工具;
(九)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庄道路、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乱堆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占用公路打场晒粮;
(四)科学规范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五)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统建筑,保持历史风貌和乡村特色;
(六)其他村庄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配合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装饰装修遵守作业、作息时间,避免在午间、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四)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私搭乱建,不在楼道、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占用他人车位,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八)饲养宠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遗弃宠物。饲养犬只遵守《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携犬出户时束犬(绳)链、清犬便;
(九)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不违规刻画、涂污、攀爬、采摘,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维护旅游场所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景区内嬉戏打闹,不从事其他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开展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不违规野外用火,不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
(五)遵守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当地法律法规,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秩序,维护网络安全;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诚信友好交流,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欺诈,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不浏览、传播不良信息;
(五)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泄露、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3保障与治理
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一)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益广告栏、文明行为指引标识等宣传设施;
(七)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
(八)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便民设施;
(九)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前款规定动态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期限以及工作目标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等线上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未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