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不手持电话通话,不向车外抛撒物品,规范使用灯光、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停车让行;遇有积水路段低速行驶,防止积水溅起影响他人;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五)主动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车牌,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骑乘出行佩戴头盔、有序停放;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看手机,不接打电话,不跨越隔离护栏;

(八)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后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不破坏、损毁共享交通工具,不采用隐藏、私自加锁等方式占用共享交通工具;

(九)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