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未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