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3,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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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基本行为规范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按照公共场所设置的提示、标志保持间距,使用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观看电影、赛事、演出、展览时,遵守观赏礼仪,离场时自觉带走垃圾;
(十)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十一)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二)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一)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堆放垃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饲养犬只,携犬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四)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堆放杂物影响正常通行;
(三)不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口;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违反规定私接乱拉通信、电、水、气等管线;
(八)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Chapter 3鼓励与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整合、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服务领域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保障公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本市推进国际化社区(街区)、公共双语(多语)标识系统等国际化人居环境和文明服务设施建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政务、文化、体育、医疗、交通、商业等公共建筑、设施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明无障碍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交通出行、开展信息交流、获取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表彰和纪念设施。
Chapter 4实施与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政务服务机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窗口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快递、外卖配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等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自行车使用者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教育、引导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实现文明出行。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并配备公筷,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文明健康就餐。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和区(县、市)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