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民政、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相关领域、行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范,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