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 Articles
- 65 articles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口岸物流、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拓跨境寄递领域业务,拓展国际网络建设,在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线沿线重点市场布局海外仓,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Chapter 2邮政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Chapter 3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业务范围、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提供邮政编码查询便利,张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邮政营业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地区赶集日应当进行邮政普遍服务营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
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不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毒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外,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寄件人身份,并对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进行登记。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邮政企业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邮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寄件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寄递。
收件地址为单位的,应当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在用户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投递到物业服务单位;没有信报箱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收件地址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给据邮件应当投递给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
收发(传达)室、物业服务单位、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对所接收的邮件应当妥善保管并安排人员及时正确转投。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给据邮件应当由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签收。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其他活动。
(一)无故拒绝、拖延、中断业务;
(二)擅自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三)冒领、扣留用户汇款或者强迫、误导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四)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
(五)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七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Chapter 4快递业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平等推荐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的留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和智能快件箱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共用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农村寄递物流共同配送模式,提升农村寄递物流服务能力。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服务规定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
喷涂企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确需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喷涂企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系非机动车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快递业务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Chapter 5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报告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审计、邮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好用户申诉。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提示义务的;
(二)收寄快递运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快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的。
(一)未征得收件人同意而擅自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服务规定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的。
Chapter 7附则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快递业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经过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
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