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

取怀抱、装入犬笼、配戴嘴套和收紧犬绳(链)等措施;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

(七)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