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自治旗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以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