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免费查询提供方便。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