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

(二)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四)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六)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