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
(二)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未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并研究解决的;
(六)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