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66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Article 6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