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的行为: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的;
(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的;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