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接收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
(二)保持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四)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保证计量数据准确;
(五)向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运行数据和远程监控接口。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