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学校周边下列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二)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通行的设施设备;

(四)在学校周边施工作业,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在学校周边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七)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