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倡导使用生物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退水管理,禁止农田灌溉直接退水入河。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