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城镇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保(提)温、排放标准应当与水功能要求相适应。

桑干河流域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或者回收利用;不足万人的建制镇应当建立管网收集、定点储存设施,集中转运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分流改造、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提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