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桑干河流域范围内地下水开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

地下水禁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限期封闭;地下水限采区应当逐年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逐步封闭。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替代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