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道、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绿化园林、城市照明、公共停车泊位等市政公用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等便利设施以及重点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