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经商、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发出噪声等方式招揽顾客;

(四)落实门前包保责任制,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店外经营;

(五)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