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得强行变道,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经过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遇有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安全行驶、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拒绝出具发票;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行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不得超越停止线;

(四)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鼓励运营企业采取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妨害驾驶人安全驾驶。鼓励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