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畜牧兽医、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预警信息,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工作联络,定期交流预警信息,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