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制定免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免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免疫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实施补充免疫或者强化免疫。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