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