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刺梨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刺梨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